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村民居委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紫菱路1987号。
法定代表人:徐维君。
被执行人: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村民居委会,住所地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2组。
法定代表人:黎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村民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村民居委会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常德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414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智
审 判 员  徐曼君
审 判 员  王进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戚 盛
书 记 员  王 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