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芷兰社区滨湖路怡景花苑1栋4、5、6楼。
法定代表人:徐维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盛鑫,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2组。
法定代表人:李育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常仲调字第414号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6月27日等日期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4月27日等日期分别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银行、股权、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门县三圣乡山羊冲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育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实现债权100000元,尚有164587元未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署
审判员 闫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