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300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白马社区紫菱路198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常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