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16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院**楼****。
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佳洁洗涤厂,住,住洛阳市涧**华山市场**粉碎棚后院/div>
被执行人:王奇,男,汉族,住,住洛阳市新安县/div>
本院在执行河南万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佳洁洗涤厂、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豫0305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于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0年8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10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4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0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0年7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信息。2020年12月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1294元,余58706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恒飞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