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3执恢1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1597005XP。住所地:庐山市南康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魏朝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3528083J。住所地:庐山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金磅,该公司董事长。
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83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庐山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被执行人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赣0483执393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赣048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庐山市人民法院(2021)赣0483执恢100号案件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小金
审判员  罗光辉
审判员  代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