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696号
原告:***,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市九州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3973958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时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九州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