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0607.29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4月8日、5月13日、6月20日、7月11日、7月23日、8月10日七次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20年3月11日、8月1日、8月17日通过江苏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购物地址**籍、酒店住宿、出入境、保险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黄海路原广电局宿舍2幢407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大丰支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申请执行人在查封、冻结到期后如需续封、续冻,须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大丰支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合计643.48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0年4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实地走访,向被执行人所在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家庭经济收入、就业、债权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0年6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居委会进行实地走访,在走访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系该社区空挂户,无其他信息。2020年6月,委托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研判,未获得可供执行的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执行悬赏公告。
5、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8月24日,通过全省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2件执行案件(含本案),均正在执行中。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43.48元,其中134.48元已转入本案诉讼费账户,509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607.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到位643.48元,余款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徐中宁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远宏
书 记 员 张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