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联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联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郴州玖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02执3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联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郴州电脑城一期1楼1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玖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西路6号北湖区政府骆仙住宅小区12栋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郴州联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玖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3092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情况,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住房公积金。 四、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有房产。 五、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名下有车辆信息。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七、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 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2760元,截止到2022年10月27日止,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