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又名***),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审被告: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7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体结果处理错误。首先,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欠条并不完整,明显经过裁剪,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下方写有“以上材料费已清。需天玺核对再支付。陈(***姐姐)多支16420元。减后87980元”字样。从该欠条的内容完整度判断,以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支付证明综合认定,已经足以证明申请人所欠被申请人货款已清偿完毕。被申请人提交的欠条,故意将对其不利的内容撕掉,涉嫌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其次,2020年4月份被申请人经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为他人运送的砖,与申请人毫无关联,被申请人并没有给申请人运送过砖,申请人也并未实际使用。因此,砖款30800元也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0月26日的两张欠条,是***与***双方结算后***向***出具的,两张欠条共计款项198100元。***称2018年11月20日的欠条不完整,经过了裁剪,欠条下方写有字样。但该字样内容并不能证明其已将欠条载明的欠款还清。因***自认2020年1月22日***偿还6万元,结合***提供的录音证据,原审认定***下欠***货款138100元,具有事实依据。至于2020年4月的30800元砖款,***提供有微信记录和录音资料证明其主张,***虽称与其无关,但并未证据证明。原审认定该款由***支付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