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407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357930220,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1600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7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现已保全完毕,二被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反担保申请,以被告***名下河南省农商银行(账户62×××10)中的168900元提供反担保,要求本院解除对被告***、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名下河南省农商银行(账户62×××10)中的168900元。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荣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