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7253号
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7号厂房1楼B。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前亭镇后蔡村秀岛西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元。
被告: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九彩弄外九彩巷7号九彩华庭3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家勇。
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野公司)与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信公司)、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赛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信公司、美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泰信公司、美鸿公司支付赛野公司加工承揽费用132500元及运输费用30000元;2、泰信公司、美鸿公司支付赛野公司违约金145000元;3、泰信公司、美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赛野公司与泰信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签订《泰禾香山湾项目模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赛野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泰信公司10套模型制作工作,承揽及材料费用共计725000元、运输费用30000元。赛野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泰信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承揽费用。泰信公司系美鸿公司的子公司,美鸿公司依法应对泰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赛野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泰信公司、美鸿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泰信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7月20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美鸿公司。
2017年11月21日,泰信公司(甲方)与赛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泰禾香山湾项目模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厦门泰禾香山湾项目模型共10套,包括项目总体模型(白塘湾售楼处)1套,项目总体模型(香山湾售楼处)1套,别墅单体模型2套,平层户型模型4套,总体模型(城市展厅)1套,区域模型1套。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制作要求包工包料按时向甲方交付成品。制作费用固定总价包干725000元;合同签定、自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照片等资料技术交底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30%预付款即217500元;模型设计创作完毕,甲方在乙方地验收合格后,乙方将项目成果送至甲方现场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0%出货款计362500元;模型送至甲方指定位置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最终验收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5%验收款即108750元;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即36250元,保修期24个月内如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于期满之日起10天内免息支付;各期付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保证开具和提交等额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无故拖延支付制作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8年1月19日,泰信公司向赛野公司支付模型制作款217500元。2018年4月28日,赛野公司向泰信公司移交了泰禾香山湾项目城市展厅模型1套、总体模型1套、单体模型2套、户型模型2套。泰信公司员工在《客户验收签收表》上签字确认合格。该《客户验收签收表》手书备注“5.2确认整改方案,5.9日前完成整改”。此后,赛野公司为泰信公司进行了多次售后维修服务。泰信公司(甲方)并与赛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泰禾香山湾项目已送货模型费用结算清单》,载明:目前已送货货值35万元,实际已付款项217500元,还差货款132500元;此次模型搬运费30000元;综上所述,泰禾香山湾项目模型合同中已送货模型结算,甲方还需支付162500元;现因12月底甲方公司封账,乙方需要做2018年产值计算,现盖章证明以上模型数量、制作符合合同约定。
2018年11月28日,赛野公司开具了以泰信公司为购买方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100000元、32500元。2020年4月17日,赛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泰信公司、美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赛野公司提供的《泰禾香山湾项目模型加工承揽合同》《客户验收签收表》《售后服务维修单》《泰禾香山湾项目已送货模型费用结算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赛野公司与泰信公司签订的《泰禾香山湾项目模型加工承揽合同》《泰禾香山湾项目已送货模型费用结算清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赛野公司依约为泰信公司加工制作模型并交付给泰信公司,泰信公司在《泰禾香山湾项目已送货模型费用结算清单》中确认尚欠货款132500元、搬运费30000元。根据《泰禾香山湾项目模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泰信公司应在模型送至其指定位置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其最终验收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5%验收款,剩余5%的质保金在保修期24个月期满之日起10天内免息支付,且赛野公司应在泰信公司每次付款前向泰信公司开具和提交等额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泰信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客户验收签收表》确认相关模型验收合格,故保修期于2020年4月27日届满。泰信公司至今未支付尚欠货款即加工款13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赛野公司支付加工款132500元,同时支付搬运费30000元。赛野公司要求泰信公司计付逾期支付加工款的违约金,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泰信公司,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搬运费的违约金,赛野公司要求泰信公司支付该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泰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美鸿公司系泰信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泰信公司财产,依法应对泰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赛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32500元、搬运费30000元;
二、被告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3元,由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负担2788元,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2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代书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