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兰州恒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172号
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7号厂房1楼B。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占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兰州恒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188号4号楼-4。
法定代表人:肖小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该公司职工。
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恒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合同款93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或违约金49146.04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恒旅陕购合字20[1.11-2]007”的《兰州恒大文旅城展厅沙盘模型制作合同》,(简称“模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合同甲方)委托原告(合同乙方)进行“兰州恒大文旅城展厅沙盘模型创作工作”,并于2020年10月10日前完成模型创作,原告现场创作调试完毕且交付被告使用。合同价格采用“综合单价(含税)包干的方式”,合同固定总价为(含税)人民币930000元整(税率为6%增值专用发票)。2、合同费用支付方式为:合同约定“乙方将模型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创作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模型可以正常使用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8%”此笔款项甲为一年商业承兑支付。余款2%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有)一次性无息付清;被告付款前,原告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3、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被告出具质量评定为“优”的《客户验收表》,至此,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4、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原告合同约定所有款项。故按双方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第31天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此项目930000元款项自2020年12月8日起计违约金至申诉日期2022年4月19日。5、被告拖欠原告本金:930000元+违约金49146.04元,共计人民币:979146.04元(大写:玖拾柒万玖仟壹佰肆拾六元零肆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涉及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的案件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被告兰州恒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宝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冒戈辉
书 记 员 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