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5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厂房**B。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勇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石马径社区新湖路****304。
法定代表人:赵勇高。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勇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8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赛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经审理,就采信***所主张的工资标准,剥夺了赛野公司抗辩的合法权益。(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赛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三)勇强公司勇于承担***的工伤责任,第一时间垫付了医疗费用,并积极与***协商后续治疗及赔偿事宜,可推定勇强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赛野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赛野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其与赛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工牌为证,赛野公司亦确认***在赛野公司处考勤。赛野公司否认***的主张,称其与***之间为劳务关系,***与勇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应举证证明。但一、二审诉讼期间,赛野公司仅提供了其与勇强公司之间的临时委派协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勇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依据不足,二审法院认定***与赛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赛野公司应支付***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8日工资3727.5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赛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