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556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7号厂房1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17412G。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
委托代理人肖学成,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土家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宝,男,土家族,
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3年3月8日。
二、工作岗位:原为仓管,2017年2月6日工作岗位由仓管变更为采购员。
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5日。
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合同约定被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被告的工资为2030元,合同约定工资以外的为加班费。两份《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员工变动表》分别记载2017年2月6日、2018年3月20日被告基本工资为4300元、4600元。
五、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8年7月5日。
六、退还借支款28200元:不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于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6月12日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借款28200元,但实际没有为公司购买原材料。被告主张借款均已用于为公司购买原材料,每一笔款项都向公司相应人员报销。本院认为劳动者履行职务期间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9月29日。
八、仲裁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材料借支款28200元。
九、仲裁结果:不予受理。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材料借支款28200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吴 国 庆
人民陪审员 田 红 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敏玲(兼)
书 记 员 丁 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