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4139号
原告(互诉被告)***,男,土家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宝,男,土家族,
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7号厂房1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17412G。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
委托代理人肖学成,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互诉被告)***与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3年3月8日。
二、工作岗位:原为仓管,2017年2月6日工作岗位由仓管变更为采购员。
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5日。
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合同约定原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原告的工资为2030元,合同约定工资以外的为加班费。两份《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员工变动表》分别记载2017年2月6日、2018年3月20日原告基本工资为4300元、4600元。
五、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600元:不支持。
2018年3月20日,被告派原告到武汉分公司上班,武汉分公司于2018年6月要求原告回总部上班。被告称其告知原告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其工作岗位从采购员变更为环境部员工,但原告不同意,故原告2018年6月27日从武汉回深圳后就没有到被告公司上班,后原告于2018年7月4日提出辞职,被告于2018年7月5日通过微信方式告知原告同意其离职申请。原告主张其在2018年6月27日回深后即在深圳公司正常上班,但是由于公司调整的新岗位环境部工作量较大,加班时间长,无法适应,故被迫提出离职。原告与被告管理人事的员工文志辉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原告2018年7月4日称“……车间我是真的做不了!所以我选择辞职……我只想顺利的离开赛野,赛野逼了我这么多年,我也不说什么了,每次承诺我加工资,都没做到,我也认了!我只想离开赛野,就当放过我吧……”。文志辉2018年7月5日向原告发出微信称:“***:我现在正式通知你,你说要辞工。经确认公司已同意你的辞职请求。你可以过来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你一定要坚持走法律程序,也可以……”。本院认为以上聊天记录已证实系原告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并经被告同意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5日正式解除。原告主张新调整的岗位环境部工作量较大,加班时间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实际并未到环境部上班,故对原告关于被告支付违法劳动关系赔偿金506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六、欠发加班工资20303元:不支持。
原告主张工作日频繁加班和周六加班一天,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周日没有加班。被告主张原告每天工作八小时,周六加班一天。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约定工资以外的为加班费”,根据原告主张的加班时数,计算出原告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的标准,故应认定被告已按约支付了加班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自2016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日加班费20303元,本院不予支持。
七、欠发工资数额:6100元。
原告与被告管理人事的员工文志辉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文志辉2018年6月30日称:“你的工资我跟赵总确认了,大概要到环境去做事,薪资不变”。原告回复称“……我只想顺利辞职,以后大家好见面”。根据该聊天记录可证实原告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均为正常上班,原告未到新岗位上班,故依法不享受2018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的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期间的工资9200元(4600元×2)。被告称原告2018年6月16日之后未上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的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工资10045元中高于92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确认被告在争议发生后支付了5月份的部分工资31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资6100元(9200元-3100元)。
八、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武汉出差补贴6000元:不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需支付出差补贴6000元,故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九、社会保险补缴:不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为原告补交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养老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但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理。原告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
十、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7月9日。
十一、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工资10045元;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自2016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日加班费20303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6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武汉出差补贴6000元;5、被告为原告补交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养老社会保险;6、被告为原告补交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住房公积金。
十二、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9200元。
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工资10045元;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自2016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周六、日加班费20303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6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6月26日武汉出差补贴6000元;5、被告为原告补交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养老社会保险;6、被告为原告补交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住房公积金。
十四、被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只需支付原告2018年5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未支付的工资差额3800元;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6100元;
二、驳回原告(互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永 梅
人民陪审员 吴 国 庆
人民陪审员 田 红 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敏玲(兼)
书 记 员 丁 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