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财保40号
申请人: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软创业大厦五层A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09711Q。
法定代表人:顾惠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炎初,男,1973年1月18日生,土家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美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广州南路26号科润城小区1号楼商业单元3层301户3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WCJPB8K。
法定代表人:黄百川。
申请人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杭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美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申请人为防止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原因使裁决难以执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美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培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