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09711Q。
法定代表人:顾惠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山县宏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597590583T。
法定代表人:滕召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山县宏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电脑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宏源电脑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卷、车辆、保险等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对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宏源电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宏源电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滕召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宏源电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仁旺
审判员 覃繁荣
审判员 彭振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