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997号之二
原告:荷塘区新美图文工作室,营业场所:株洲市荷塘区***同心路茶园小区同心村5栋402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QB4NT2Q。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品品,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软创业大厦五层A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0971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黑山县人,住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荷塘区新美图文工作室与被告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