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997号之一
申请人:荷塘区新美图文工作室,营业场所:株洲市荷塘区***同心路茶园小区同心村5栋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QB4NT2Q。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品品,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软创业大厦五层A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0971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黑山县人,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荷塘区新美图文工作室(以下简称“美图文工作室”)诉被告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荷塘区新美图文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1,444,92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的损失(包括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图文创作的设计小微企业,多次与湖南省内政企合作,被告是一家从事信息化产品开发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合作协议签订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中对双方合作内容、合作关系和职责、合作收益及款项支付等方面有具体的约定。双方对于合作项目收益分配比例约定为,甲方(本案被告方)85%,乙方(本案原告方)为15%。后被告在原告的积极协助下参加龙山县商务局开展的“龙山县电子商务经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中标。该项目总金额为14,968,330元,按原被告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项目款2,245,249.5元。至2021年12月28日,龙山县电子商务局按照采购合同分五次向被告账户支付了项目款13,472,710元,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2,020,906.5元。但被告付款575,980元后,尚欠原告1,444,926.5元(仅限于采购合同已付款部分收益分配)。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取无果,故起诉至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协议履行地或诉讼管辖地,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承接并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包含参加项目招投标,项目中标后的建设及售后项目维护,该协议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甲骨文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成功中标龙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采购项目,并于2019年12月13日与龙山县商务局签订《龙山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采购合同协议书》,并且龙山县电子商务局也向被告甲骨文公司支付了项目的部分款项,案涉《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履行地为湖南省龙山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被告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坤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