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3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西淝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4559236C。
法定代表人:汪守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友,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5.7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 汝 佺
审判员 罗亚敏审判员姚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情 情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