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特4号

申请人: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大道发展要素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礼,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峰,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西淝河路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4559236C。

法定代表人:项贤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岩,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涡阳县住建局)与被申请人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涡阳县住建局申请:依法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20)亳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第2项、第3项,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2020)亳仲裁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返还保证金的主体错误,返还主体应当是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申请人在投标时通过泾县农村商业银行将投标保证金交至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涡阳县工商银行设立的账户中,被申请人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因此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合同中见证,被申请人缴纳的32万元投标保证金也未转至申请人账户中,作为履约保证金,此笔款项一直存在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因此亳州仲裁委裁决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32万元及利息的主体存在错误,返还保证金的主体应当是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裁决将申请人缴纳的招标服务费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存在错误。综上所述,亳州仲裁委员会不顾上述事实和举证规则要求,裁决申请人返还招标保证金32万元及利息,同时把被申请人缴纳的招标服务费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20)亳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

凯民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照被答辩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证据也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仲裁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要求撤销部分裁决内容。被答辩人的撤销理由均为实体问题的处理,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6日,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变更名称为申请人)签订《涡阳县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涡阳县住建局向凯民公司采购一体式三格化粪池20000套,每套794元,合计1588000元,据实际供货量结算。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凯民公司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亳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亳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涡阳县政府采购合同书》;二、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4日起至保证金清偿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货款及损失共计310920元;四、驳回安徽凯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涡阳县住建局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法定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中,涡阳县住建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载明的申请撤销事由涉及保证金返还主体的认定以及损失的计算,上述问题属于仲裁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院形式审查的范围。故,涡阳县住建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  安翠香

审判员  沙启峰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