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圣行商业街门面5#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5214023X。
法定代表人姜瑞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汇丰广场办1幢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116Y。
法定代表人施永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8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805号调解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审判员  李叶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顺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