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2民初1982号

原告:**(曾用名夏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瑞兴(新),肥东县桥头集镇淝光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

被告: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肥东县撮镇镇圣行商业街门面房5#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5214023X。

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瑞兴、被告赛德公司监事**、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4770元;2、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后,原告变更该诉讼请求为,不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赛德公司先后借原告234770元,2020年元月22日偿还10万元,还欠134770元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

被告赛德公司监事**辩称:1、公司的现状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姜芳芳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我之前的短信记录证明姜芳芳继承了姜瑞林公司的经营和姜瑞林遗产;3、姜瑞林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借款,我虽然为公司的监事,但是我并不知情,是其私下以公司名义的借款,在公司没有任何材料和记录能够体现对其借款行为的知晓和同意;4、对公司的判决和执行行为,我愿意配合、协助。

被告**辩称,对借款不知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9年3月13日,赛德公司共向原告借款234770元,于2019年3月14日由赛德公司出具借条一张于原告,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赛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瑞林也在借条上签名。2020年1月22日,赛德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020年10月18日赛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瑞林因病死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陈述、借条、徽商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撮镇支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事实,被告赛德公司向原告借款有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撮镇支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赛德公司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当庭放弃利息主张,并不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347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被告安徽省赛德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伟

书 记 员  陆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