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4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霞东村新村10层楼2号梯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付清涉案石子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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