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4民初65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霞东村新村10层2号梯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