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3财保4号
提请人福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福建省中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东区15层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8367927Q。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霞东村新村10层楼2号梯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X7RA3C。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福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福建省中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福建省中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和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南安支行,账户为15×××9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就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福建省中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福建省中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福建省中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南安支行,账户为15×××9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70元,由福建省中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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