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霞东村新村10层楼2号梯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X7RA3C。
法定代表人:肖碧珠,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偿付工程款共计25191元的义务,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2元,该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协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部分作结案处理;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3860.47元,该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翁聪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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