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424民初1448号
原告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玮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9.14元,减半收取为7219.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华县眉山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书记员 陈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