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79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认的由被执行人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气公司)支付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17.5万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华东电气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不动产信息进行查控,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及传唤。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控制金额过低,申请人表示暂不领取。此外未查到华东电气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7月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其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川0703民初79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