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03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珠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79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