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23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486705XX。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054140949W。
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村**组。
法定代表人:费君,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2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105000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105000元。本案执行费14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蜀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均己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