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11民初432号
原告: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486705XX),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060336630L),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农场村小河巷2号。
法定代表人:喻伟。
原告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呈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0.00元,减半收取计2,915.00元,由原告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