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22执保50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340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