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3406号
本院在审理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7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7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59.5元,由郑州韩河置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红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