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1执1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苏128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得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国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3923.6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至泰州市车管所核查,查明的车辆已过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现场张贴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隽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建刚
书记员 宗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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