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557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夏培杰),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岳石路北侧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8X243H。
法定代表人:马志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花,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回对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成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