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5652号
原告:日照恒正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街道***中联路3号(日照市恒汇商砼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P2FQT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岳石路北侧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8X24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日照恒正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日照恒正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照恒正商砼有限公司以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恒正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日照恒正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