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550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岳石路北侧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8X243H。 法定代表人:**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回对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