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17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3栋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街3号(县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