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丹县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3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街3号(县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今,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3栋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公司不需向联动公司支付利息,并支持**公司一审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联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对联动公司的违约事实认定错误。1.联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图纸,构成违约。联动公司提供的图纸到图情况说明中载明了“合同规定到图日期”“实际到图日期”并经联动公司**确认,能够证明联动公司认可其实际交付图纸期限晚于《甘肃山丹县东乐北滩上寨49.5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事实。联动公司未按设计合同约定交付期限进行交付,且即使交付,由于联动公司交付的图纸经常存在问题需进行修改,致使图纸交付期限更加延后,直接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未能满足施工现场的工程进度要求,构成违约。因此,**公司有权依据设计合同20.1.3条“关于设计进度的违约责任”要求联动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公司在2015年2月27日发送给联动公司的传真中也敦促联动公司尽快提交图纸传真,亦明确表明**公司保留因联动公司设计文件提交滞后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此外,**公司在双方往来邮件中指示时间均为基于联动公司延迟交付相应图纸的既定事实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并非对联动公司延迟交付相应图纸行为的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之间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可以认定联动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指示时间进行了图纸的提交和修改,且合作过程中**公司从未主张过联动公司提交图纸存在拖延,且因其拖延行为导致工程进度受到阻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联动公司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变更项目设总及主设人员,构成违约。依据设计合同9.1条约定,项目设总为***,在合同签订后,联动公司未经**公司许可即更换项目设总及主设人员,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据设计合同20.1.2.1条约定,联动公司应据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联动公司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由于联动公司缺乏相应的设计能力,如按其方案进行设计会导致所用电缆全部报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且其提供的设计方案未能充分考虑成本控制,导致设计浪费较大,经**公司进行优化后,节省510 846.2元。同时,由于联动公司无法提交合格的初步设计,致使初步设计无法通过电网及业主方评审,导致建设工程无法按期进行。基于此,**公司、业主方在征得联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行使权利,将重要部分工程图纸委托第三方设计,并签署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联动公司由于设计问题缺陷致使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风险,但因**公司及时发现并进行优化设计,不仅降低成本而且避免了设计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失,依据设计合同20.1.2.2条约定,**公司应免收相应部分设计费用,并赔偿**公司由此多支付的相应费用。4.合同签订后,因联动公司未能按时、全部依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且设计方案不合理,给**公司造成损失,联动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基于其违约事实,**公司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从而不应向其承担给付利息的责任。 联动公司辩称,1.坚持一审中反诉答辩意见以及一审庭审中的质证意见,同意一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2.**公司2017年4月1日发送给联动公司的邮件中已经说明,未办理结算事宜的原因不包含**公司上诉状所述所有事由;3.上诉状所述理由是其一审反诉中的起诉意见,涉案项目已经于2015年7月竣工验收,**公司如果主张联动公司违约至少最晚也应当从2015年7月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反诉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4.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联动公司提供的资料符合合同约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联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支付合同款59.5万元及利息(以5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即联动公司回复**公司的日期为起始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联动公司给付违约金17万元(计算方式:85万元×20%);2.联动公司承担本诉及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公司(委托方)与联动公司(设计方)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DLH-C-2014-0003),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鉴于委托方拟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并通过2014年4月21日的成交通知书接受了设计方以135万元为本工程设计所做的报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考虑到委托方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设计方,设计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等服务工作。二、考虑到设计方将进行本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委托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设计方。三、本协议至双方履行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结清合同费用后终止。合同条款主要约定为:第1条定义:本勘察设计采购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成交通知书、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成交通知书或协议书中的补充文件。1.2委托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1.3设计方:具有承包主体设计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1.4报价书:指设计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向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方资质文件、商务资料、设计方案等有关文件。1.6工程:甘肃山丹县东乐北滩上寨49.5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第5条设计范围及内容:5.1建设规模:光伏电场装机容量为49.5MW。5.2设计范围:光伏电厂场区的地形图测绘、详细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初设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总图)、施工图预算、编制技术规范书或技术协议、参与招标谈判;竣工图和鸟瞰图及其他。5.3勘察设计内容:5.3.1勘察工作:满足设计深度的场区测绘(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电场区1:2000地形图测绘和整个工程地质详细勘察),详细地质勘察:升压站区域1:500地形图测绘和整个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和测绘报告。5.3.2设计工作:乙方根据勘察、测绘结果和报告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包括但不限于:5.3.2.1初步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概算、平面图、鸟瞰图;5.3.2.2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道路、场内道路(含施工道路和检修道路)设计,光伏组件定位设计;逆变器、箱变、汇流箱等选型与基础设计、集电线路设计以及升压站设计及送出线路施工图设计等;5.3.2.3负责编制招标用的标段划分、设备清单、设备技术规范书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5.3.2.4竣工图的编制;5.3.2.5根据业主要求,参与业主组织的设备、施工的招、评标活动和技术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工作;5.3.2.6施工现场服务以及其他根据业主要求,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服务。5.4勘察设计的要求:5.4.1对详勘要求:探孔深度、勘测报告以及其他服务应要满足勘察规范要求。5.4.2对初设的要求:5.4.2.1必须在技术上有多方案对比;5.4.2.2单项工程要齐全,要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计算书,主要工程量误差允许范围在5%以内;5.4.2.3主要设备和材料明细表要符合订货要求,并能够作为订货依据;5.4.2.4满足施工图设计准备工作的要求;5.4.2.5满足土地征用、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施工准备、开展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生产准备工作的要求。5.4.3对施工图设计的要求:5.4.3.1满足施工质量要求;5.4.3.2满足设备、材料准备的安排;5.4.3.3满足非标设备和结构件的加工制作;5.4.3.4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施工进度要求;5.4.3.5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标准及工程量应满足施工要求;5.4.3.6设计说明和技术要求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完工验收的需要;5.4.3.7应满足工程监理和项目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需要。5.5受委托方委托,设计方负责向设备厂家收集用于设计所需的材料。5.6设计工期:详见附件二。第6条:设计质量要求:本项目设计质量要求为:确保达标投产,力争精品工程。第7条设计工期:2014年5月20日完成初步方案设计,2014年8月5日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提供八套纸板正式竣工图纸和一套电子版设计图纸)且附有具体设计成果名称及提交具体时间表格。第8条合同价款及支付:8.1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总价为135万元,包括合同规定的所有费用。发生的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设计方不另收额外勘察设计费。8.2合同款的支付:8.2.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设计方提供10%的勘察设计费发票和财务收据,委托方支付设计方10%的预付款;8.2.2初步设计文件审核通过后15日内,设计方开具合同总价10%勘察设计费发票和财务收据,按合同约定的文件份数提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合同总价10%勘察设计费;8.2.3设计方提交项目全部施工图纸并通过委托方审核后15天内,设计方开具合同总价的60%的勘察设计费发票和财务收据,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文件份数提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合同总价60%勘察设计费;8.2.4待设计方提交工程竣工图并通过委托方审核后15日内,设计方开具合同总价的20%的勘察设计费发票和财务收据给委托方,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合同总价10%勘察设计费,剩余10%为质保金;8.2.5质保期一年期满后,委托方向设计方支付应扣款外的剩余款项。第9条设计人员:本合同的项目设总为***。未经委托方的事先同意,设计方不得更换其委任的项目设总及主设人员。设计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在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下,任命和派驻参与现场服务的现场代表及其他主要工作人员,不得在未征得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人员更换。如委托方认为设总、主设人员、现场代表或其他参与设计和服务的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更换相应的人员。第10条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0.3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支付合同价款。10.8在勘察工作中,委托方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负责解决由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筹措解决的项目并支付费用(如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勘察场地“三通一平”、材料、运输等)。10.9委托方需保护设计方的设计版权,未经设计方同意,委托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和勘察结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10.10委托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审批等不确定因素中止合同的执行,设计方给予充分理解并配合清算。第11条设计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1.1设计质量:11.1.1设计方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以及合同要求做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11.1.3设计方应严格控制设计质量,按业主要求做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11.2.设计方义务:11.2.8设计方应保障业主方免于因设计方违反设计责任、本款规定的保证以及法律而引起、承担或遭受的损害、开支、责任、损失或者索赔。11.4设计精度要求:11.4.3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及奖罚措施参照如下约定:11.4.3.1设计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因设计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错误或遗漏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出现偏差或漏项的,误差率不得大于5%,大于5%,每超过1%,委托方有权扣减合同价格的2%,工程量偏差过大所引起的委托方招标损失,设计方应另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11.4.3.2在限价设计基础上,如因设计方优化设计引起的工程建设成本下降,对于降造部分,给予设计方8%的设计优化奖励。11.5.招标设计:11.5.4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设计方应配合委托方与设备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委托方应在技术协议签订前3天(含份数)通知设计方,设计方应准备好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电子版),并按委托方要求携带技术协议到达指定地点。设计方应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11.6设计文件管理:设计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项目业主交付设计文件,合同终止前设计方应将有关设计数据、报告、图纸及一切相关资料全部交给委托方;设计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编制与工程有关的各种验收、总结等技术文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设计方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项目业主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第19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9.2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19.3因下列任一原因,委托方可以不按19.2条的约定时间向设计方发送解除本合同通知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设计方承担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或双方商定确认的时间提交资料超过15天;(2)提交的资料其设计深度、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经完善修订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3)设计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第20条违约责任:20.1.1设计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设计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20.1.2关于设计质量和评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20.1.2.2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20.1.3关于设计进度的违约责任:20.1.3.1施工图设计进度必须满足施工现场的工程进度需要,若由于设计方的原因造成施工延误的,每影响一天罚款5000元;20.1.3.2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设计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时间提交技术规范书、鸟瞰图、进行设计交底、工程量清单、提交评审后的修改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等,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20.1.3.3设计方必须及时完成施工预算和竣工图的编制工作。施工图预算提交时间为完成施工图设计15天之内,竣工图提交时间为工程完成满负荷试运30天之内。若超过规定时间的,每超过一天罚款5000元。20.1.6其他:20.1.6.1因设计方原因合同终止的,设计方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委托其他方完成本合同下勘察设计工作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同时,该合同条款后附:附件1分项价格表、附件2各专业主设人员名单、附件3委托方向设计方需提供的资料、附件4现场服务时间、附件5廉洁协议。该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签约后,**公司依约向联动公司给付预付款8.5万元。由联动公司于同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金额为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据各一张。 2014年5月20日,联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案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该邮件附有附件:光伏电工程初步设计文件V1.1.rar。同年5月22日,联动公司向**公司发送主题为关于山丹光伏项目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主要内容为:“基于合同的时间要求及初步设计文件在5月20日已通过邮箱发送给贵方,为了不影响设备招标规范书的编写,请尽快安排贵方内审时间(提前一天通知我方)”。同年6月6日,联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山丹逆变器及箱变基础施工图。同年6月24日,**公司向联动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公司安排,计划山丹项目7月份开工,要求贵公司根据和我公司沟通的结果和我公司的反馈意见,于6月27日之前提供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否则将要影响到本项目的正常施工安排。”同年6月27日,联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邮件,附件包含:山丹光伏场区通信施工图6.27.pdf、土建施工图6.27.rar和山丹光伏厂区工程量清单。doc。同年7月29日,**公司向联动公司发送主题为山丹项目需要修改区域标注图的电子邮件,该邮件附件为:基础施工图(需要修改区域标注)。rar。 2014年11月20日,联动公司向**公司开具了六张金额共计59.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出具了金额分别为8.5万元和51万元的收据各一张。**公司未向联动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 2015年1月,**公司(甲方、委托方)与联动公司(乙方、设计方)签订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设计合同,鉴于受外部客观因素影响,设计合同中升压站及送出线路设计相关工作需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需减少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设计范围和内容。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设计合同的设计范围及内容变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设计合同总价为135万元,根据设计合同附件1分项价格表约定,升压站及送出线路设计费用为50万元,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升压站及送出线路设计工作,设计合同总价由此调整为85万元。二、除本补充协议约定情形外,设计合同其他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最后一页**公司签订日期为2015年1月8日,联动公司签订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 2015年11月2日,联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发送关于**公司提出的光伏发电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回复。主要内容为:“2015年10月15日联动公司销售人员到贵公司催收光伏发电工程应付设计进度款,与商务二部具体经办人**、商务二部部长许部长进行了面对面沟通,许部长提出联动公司在光伏发电工程设计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付款:图纸交付延期;防**图纸设计与实际需要不符现场未施工;设计时2×70电缆使用量考虑不足。同年10月16日联动公司收到**公司关于山丹项目执行相关问题的邮件(附有邮件内容,主要包含联动公司设计缺陷附件为最好的证明材料,里面2份会议纪要都写的很详细,有施工单位签字、监理签字、项目经理及电气专工签字、还有电缆厂家的签字等内容),并对该三方面问题进行了澄清回复:1.关于图纸交付延期问题:(1)项目执行过程主要节点时间概述,列明了自2014年3月联动公司成立专项项目,任命设总、开展设计工作至2014年7月4日逆变器技术资料接收及定稿期间的各步骤工作并附有电子邮件;2.关于防**图纸设计与实际需要不符,现场未施工的问题澄清:包含防**设计在合同中未单独明确提出,且后期主体合同一分为二,此项内容应为关联设计方即光伏场区及升压站区两方设计共同承担,其本着积极配合**公司尽快完成项目并网发电的目的,搁置争议,先行单独完成了全部设计等内容;3.关于设计时2×70电缆使用量考虑不足的问题澄清:本项目关于该电缆原设计用量为72 450米,项目实际用量为70 080米,而79 660米系**公司自行计算的原方案电缆应用量,仅为计算值而非现场的实际用量”等内容,同时后附:附件1.联动公司图纸到图情况说明;附件2.合同中的分项价格表;附件3.PV1-F-1X4电缆增补原因及增补数量会议纪要;附件4.现场交流高、低压电缆量增补原因及增补数量、电缆冬季施工要求会议纪要;附件5.1×4直流电缆增补计划工作联系单(附件3、4、5为业主提供)。 2017年4月1日,**公司向联动公司发送标题为关于联动公司结算前需办理事项的函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联动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与**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现由于部分合同约束内容未履行完成,至今未提交我司,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中约定付款结算等事宜,请联动公司尽快完善如下工作,以便我司尽快给予办理结算相关事宜。一、整套竣工蓝图一式八份,各专业设计人员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二、配合**公司约定项目验收,并完善竣工验收报告签字**工作。三、配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以上工作请联动公司尽快完成,**公司在收到联动公司所有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应付款项办理完毕。” 2017年9月28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甘0725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5月10日,电力设计院向工程监理单位兰州开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竣工验收,监理公司同意验收并于同年5月20日作出工程监理初检报告,认为工程验收合格,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后**公司一直未对工程组织验收,电力设计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公司项目负责人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后,**公司对上述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自行调试后带电使用。2014年11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设计合同,约定**公司委托电力设计院为其实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及送出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合同总价款115万元。该判决同时认定:根据合同约定,以合同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但至今尚未完成验收工作,且电力设计院也未向**公司交付施工资料,对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扣减,电力设计院可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其权利。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2018年6月6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7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联动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并给付相应利息损失;二是联动公司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将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论述。 对于焦点一,有关**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并给付相应利息损失的问题。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联动公司主张的剩余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理由如下: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公司委托联动公司的设计内容主要包含光伏场区、升压站及送出线路三个部分,合同总价款约定为135万元,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就设计内容进行了变更,双方均认可将委托设计内容中的升压站及送出线路部分由案外第三方完成,合同价款同时调整为85万元。关于合同的变更及总价款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虽合同总价款发生了变更,但是付款方式仍依据设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依据设计合同中双方关于合作进程及付款方式的约定,**公司应分四笔支付设计费,其中第一笔为在合同生效15日内,联动公司应当提供10%的设计费发票和财务收据,**公司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为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15日内,联动公司开具合同总价款10%的设计费发票和财务收据,**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设计费;第三笔为联动公司提交项目全部施工图纸并通过**公司审核后15天内,联动公司开具合同总价款60%的设计费发票和财务收据,**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60%的设计费;第四笔为联动公司提交工程竣工图并通过审核后15天内,联动公司开具合同总价款20%的设计费发票和财务收据,**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设计费,剩余10%为质保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第一笔预付款的支付和收取情况不持异议,同时,对于第四笔设计费,联动公司主张因未提交工程竣工图,故不在本案中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故而现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第二、三笔设计费。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联动公司已经开具第二、三笔设计费的发票及财务收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设计费取决于联动公司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设计文件及全部施工图纸。依据联动公司提交的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7月29日双方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显示之内容,可以确认联动公司已经依约提交了相关设计图纸并且按照**公司的指示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此外,依据2017年4月1日,**公司向联动公司发送的标题为关于**联动设计有限公司结算前需办理事项的函,通过该函件的内容可以认定**公司认为合同无法结算系因为联动公司未提交竣工蓝图、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并非对联动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提出异议,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联动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项下相关义务。对于**公司辩称联动公司在设计过程中违反约定未提交图纸、施工设计图存在缺陷,如按照联动公司图纸施工将导致部分电缆无效等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对上述主张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一方面,虽然双方在电子邮件中有关于设计缺陷并要求重新修改补正的沟通,但从沟通内容来看应属于设计过程中的正常交流,现有证据证明联动公司已经对缺陷部分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图纸发送给**公司,**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针对**公司一审诉讼中提出的交付文件的对照表中的异议,联动公司亦作出合理回应。另一方面,关于将合同部分内容委托第三方完成,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达成的合同变更合意,且该协议中对变更原因的表述为“鉴于受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并无因联动公司设计存在缺陷予以变更等相关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对**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联动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第二、三笔设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联动公司要求**公司给付合同价款5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联动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的利息损失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公司在联动公司催收设计费时即负有支付义务,现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其未能依约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消,故依据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将联动公司的该项主张调整为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5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笔,以5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对于焦点二,有关联动公司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等相关规定,本案中,**公司依据设计合同第20.1.2.2条和20.1.3.1条主张违约金,经查,该两项条款中约定联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分别为因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因联动公司原因导致设计进度不满足施工现场的工程进度需要。一审诉讼中,**公司主张联动公司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应当对联动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诉工程发生过工程事故,且发生的事故与联动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具有因果关系;其次,对于委托案外第三方进行设计的原因,**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因联动公司提交的图纸存在缺陷;第三,**公司主张联动公司提交的图纸存在拖延等,但根据双方之间电子邮件往来的内容,可以认定联动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指示的时间进行了图纸的提交和修改,且合作过程中**公司从未主张过联动公司提交图纸存在拖延,且因其拖延行为导致工程进度受到阻碍;第四,关于联动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时间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对于价款支付和提交图纸约定了进度时间,现**公司未结清第二、三笔设计费的情况,以及系由案外第三人接手后期设计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等事实,现联动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一审法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1.**公司给付联动公司合同价款59.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5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笔,以5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根据《**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图纸到图情况说明》内容记载,联动公司需提供的图纸有15项,**公司认可联动公司所有合格图纸提交完毕的时间是2015年4月15日,**公司还认可联动公司的工作成果其已使用,并认可其已将联动公司开具的59.5万元增值税发票进行入账处理。二审诉讼中,**公司对联动公司主张的剩余款项59.5万元及利息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但主张联动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支付。二审诉讼中,联动公司称项目设总人员是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设计过程中不存在变更,设计工作均由***本人完成,工作完成后,比如邮寄图纸等辅助工作会交给他人完成。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联动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公司上诉称联动公司延期交付图纸,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且未经其同意变更项目设总人员,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不应支付剩余合同款及利息,并主张联动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公司应否向联动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利息一节,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延期交付图纸一节,根据《**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图纸到图情况说明》内容,联动公司已将诉争款项对应的全部图纸交付完毕,二审诉讼中,**公司亦认可联动公司图纸均已合格,故应当认定联动公司已交付了工作成果且已达到**公司要求,虽然合同规定的到图日期与实际到图日期存在差异,但根据双方之间往来邮件显示,联动公司已提交了图纸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修改,故图纸交付存在延期不能归结于联动公司单方原因。其次,**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联动公司发出的结算前需办理事项的函件中提及合同无法结算的原因,系由于联动公司未提交竣工蓝图、配合项目竣工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对图纸提出异议,现**公司以图纸交付延期作为不能结算合同款的抗辩事由,依据不足。再次,**公司主张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建设工程无法按期进行,在征得联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重要部分工程图纸委托第三方设计,但**公司并未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与联动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载明将设计合同中升压站及送出线路设计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原因系“鉴于受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并未指出联动公司设计存在缺陷、无法完成后续工作,故其此项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最后,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公司认可使用了联动公司的工作成果,且其已将联动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入账处理。综上,联动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59.5万元及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联动公司应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一节,首先,**公司主张联动公司延期交付图纸、以及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问题,本院对此已作出上述论述,不再赘述。其次,**公司还主张联动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设总人员,对此本院认为,联动公司主张设总人员是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设计工作均是***本人完成,**公司并未就此提供反证证明设计工作系由他人完成。再次,根据《**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图纸到图情况说明》显示,联动公司将所有合格图纸提交完毕的时间是2015年4月15日,**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联动公司发出结算前需办理事项的函件,直至联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均未有证据显示**公司就联动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向联动公司提出过主张。综上,**公司本案诉讼中要求联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 139元,由山丹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晴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苑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