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345号
原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三人行广告设计店,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1#2#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6MA36214312。
经营者:***,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3栋9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181324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三人行广告设计店与被告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三人行广告设计店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三人行广告设计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三人行广告设计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三人行广告设计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莉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