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汉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18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7民初6051号
原告北京东汉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陆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901、9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新和,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39房间。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汉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东汉钢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东汉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