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4民初4844号
原告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叶水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允贺、陈巍科(特别授权),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新塘路33-35号12、13层。
法定代表人杨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5元,由原告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钟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