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231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盛军华、黄云鹿,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胥东。
被告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