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签发:
核稿:
承办人:
(2010)浙杭辖终字第264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高村村4组4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塘路33-35号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杭拱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城建公司虽以“物权保护纠纷”案由起诉,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却系支付租金,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部份又以租期已到为事实基础,故本案实质上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而城建公司既不是出租人,更不是房屋所有人,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建公司是针对大关农贸综合楼内的相关房屋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上述房屋座落于***,根据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提出的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则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且原审法院作为该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对***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磊
审判员韩昱
代理审判员周兴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