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266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袁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陈裔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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