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佳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佳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终1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志刚,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摩瑞思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佳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福安里10-3-401。
法定代表人:侯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佳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25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志刚经综合考虑,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樊志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樊志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樊志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新
审判员  李浩
审判员  武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