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洲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山县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洲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718号

原告:平山县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平安路西柏坡建材广场四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智海生,总经理。

被告:四川洲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3幢17层17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跃超,经理。

原告平山县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洲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平山县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山县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静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