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459号
原告:四川中光信息防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段100号1栋1**19层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23402978A。
法定代表人:朱成。
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宛平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8780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光信息防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故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