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鸣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3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富方园小区6-27-29门底商。
法定代表人:闫山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柯志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杨,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海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鸣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王志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兴哲
书记员康文娟